“借的钱,得还”
时间:2022-11-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每一个人的第二个“身份证”,这在张某身上却是另一番体现,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款,经办人刘某替张某还了款后多次催促张某返还借款,张某拒绝还款,认为自己已无责任,2022年11月14日,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某属不当得利,应归还借款。
2021年8月,被告张某在新野县某商业银行借款100000元,原告刘某系该笔借款经放人员,由于还款指定日期已到,被告张某迟迟未还款,原告刘某作为经办人将该笔借款偿还后,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是与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现合同已解除,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刘某作为该笔借款经办人偿还了该笔借款本息,使得被告张某与该银行借款合同得以解除。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被告张某作为受益人依法负有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
诚实守信需遵循,刘某与张某的案例深刻揭示了做人的准则,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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