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言论不当拒道歉 法官倾力执行促和解
时间:2022-11-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我的保证书,我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给大家造成的困扰非常抱歉,希望能够原谅我......”,11月21日,新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胡某意识到自身错误,并公开在某微信群向申请人陈某及某业主委员会道歉,业委会主任陈某代表业委会对此表示谅解,双方因言语不当产生矛盾,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新郑市陈某为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胡某为该小区的楼栋长。2020年、2021年期间,胡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表未经核实的推测性语言和侮辱性言论,导致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产生疑问及猜测,部分微信群成员随意附和,甚至有的业主跟着一起指责业委会,作出负面评价。该小区业委会及陈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胡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胡某连续七天在业主微信群向新郑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判决书生效后,胡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义务,新郑市某小区业主委员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柳秋亮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较为特殊,且逢疫情期间,尽可能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经过释法明理,胡某表示愿意连续七天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但胡某在最后一天因态度不够诚恳,陈某表示不予接受,柳秋亮得知该情况后,与执行干警左继刚、位东风赶赴当事人所在小区,邀请该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现场组织双方就履行道歉义务进行协商。胡某的态度比较抗拒,本可依法对胡某采取拉入失信黑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执行干警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向胡某释法,并通过胡某的子女做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和社区居委会的见证监督下,胡某公开向陈某赔礼道歉,写下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发布未经核实的推测性语言和侮辱性言论,陈某接受了胡某的道歉,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网络社交平台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为自由、便捷的途径,但公民应当注意在网络社交平台公开发表言论的方法和方式,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语言环境。
柳秋亮说:“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但绝不是没有边界,在各类聊天软件、社交媒体等发布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言论,有损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一旦触碰“红线”,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08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2-11-30停运损失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 2022-11-30营运货车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
- 2022-11-30任性加价拒交货,无理行为惹...
- 2022-11-30闲鱼买到二手假货,银发消费...
- 2022-11-30你知道“必留份”制度吗?
- 2022-11-30“我喝断片了,不知道发生事...
- 2022-11-30充值4万多元的游戏账号因代...
- 2022-11-30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近4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