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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遗撒物品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2-09-2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出行安全关乎每一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随意在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如果被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绊倒受伤,应当如何处理?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月一天上午,刘某某穿雨衣驾驶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被遗撒在路上的渣土绊倒致伤,后经确定渣土系某建工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途经该路段时遗撒。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4万余元。

  案件经过审理查明,某建工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在经过涉事路段时,有渣土掉落在该路段,后刘某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被渣土绊倒致伤。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该建工公司在运输渣土等材料时,未采取有效封盖措施,导致渣土遗撒并致使刘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建工公司承担25%的责任,刘某某自身承担75%的责任,建工公司已支付1.1万余元,还应支付28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赔偿款项现已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小区的楼道、花园、停车场、楼梯间、电梯间…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该区域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责任皆由行为人也就是堆放物品的人来承担。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334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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