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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时间:2022-09-2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刘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7月1日离婚。刘某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12月6日向姜某借款共计113800元,并于2020年4月1日向姜某出具借条一张。2021年6月7日,刘某向姜某出具《甲乙双方协议补充借条说明书》,后刘某偿还共计25100元。姜某经向刘某多次催讨未果后,认为罗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遂将刘某及其前夫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理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姜某向本院提交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姜某还向本院起诉要求罗某即刘某的前夫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法律服务费、诉讼费,法院认为罗某已于2019年7月1日与刘某离婚,其中发生在刘某与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罗某既未追认,刘某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姜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向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姜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服务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向姜某偿还借款本金113800元及利息37000元。

  法官提醒:向他人出借款项,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自己也应保存好借款的相关证据,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另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且该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出借方又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36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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