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判刑!
时间:2022-09-29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法院网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对方不履行裁判义务,执行过程中,面对执行措施软硬不吃,非要以身试法,最后触碰底线、身陷囹圄。近日,巫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刘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8年8月,刘某与张某调解离婚,婚生子刘甲、刘乙由张某抚养。2019年12月,刘某因在工地死亡,用工单位赔偿140万元,并汇入刘某父亲刘丙指定账户。安葬完刘某后,刘甲、刘乙法定代理人张某与刘丙、吴某就赔偿金分割产生纠纷,最后诉至法院,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丙、吴某支付二原告因刘某死亡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5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刘丙、吴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后经法官在银行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已将赔偿金分三次取现转移,承办人遂将刘丙传唤至本院,在耐心地调解下,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次日刘丙又以未筹集到资金为借口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在苦心劝说无果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刘丙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拘留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再次登门传唤另一被执行人吴某,吴某也以不知财产去向,凑不到钱为由,仍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执行法官在“磨破嘴皮”之后,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申请执行人向巫山县公安局控告刘丙、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年9月10日,巫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2年4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作为刘某生前供养亲属,获得的用工单位赔偿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系四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在获得补偿款后二被执行人除应当支付死者安葬费用外,还应当依法将应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及时分配并优先给付,该赔偿款并非死者刘某的遗产,二被执行人以代为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为由擅自将该补偿款全部提现并转移,恶意逃避执行,致使本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23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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