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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内蒙古法院律师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为促进法律共同体建设、更好地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律师提供诉讼服务,应当遵循公正透明、合法规范、高效便捷、集约智能的原则。

  第二条 律师通过网上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热线等提出的诉讼服务需求,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为律师提供“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依法保障律师更便捷参与诉讼活动。律师可通过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等进行网上立案、查看本人代理的案件诉讼流程节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联系法官、送达等诉讼活动。

  第四条 律师可以通过网上平台提出保全、鉴定、延期申请等。相关部门或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律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回复律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利用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服务平台等为律师提供网上阅卷服务,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卷宗材料外,不得限制律师的阅卷内容和阅卷次数。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实习律师代为立案。实习律师需提供身份证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所在律所出具的委托函等,并经人民法院核实后可以代为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开通“绿色通道”,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应免予安全检查,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律师人身和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应事前说明。

  律师在诉讼服务大厅递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可不核对原件。

  诉讼服务大厅排队人数较多需要较长时间等待的,应优先安排律师通过自助立案设备自助立案或引导其通过网上平台立案。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持律所出具的书面授权及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可以领取文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工作室、调解室、律师参与化解纠纷工作室等服务场所,律师挂牌上岗,开展相应法律服务工作。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通过对接律师信息库或者采集信息的方式进行律师身份信息认证和更新。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沟通合作,完成本地律师的认证全覆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律师监督,通过开设投诉举报窗口、12368热线、院长投诉信箱等平台,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的渠道,完善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律师存在明显滥用诉权、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可以依法予以训诫,也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惩戒。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律师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汇总相关数据,对网上立案数量多、成功率高、实际运用情况较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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