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拍TA人视频“发圈”,可能侵权!

时间:2022-08-2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网上发布对他人争吵的视频,是否构成侵害公民肖像权?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他人争吵的视频,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原告要求侵权人向其赔礼道歉、支付因为打官司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原来,杜女士在公共场所与公婆发生争吵,随后争吵的情景被人拍下来发到了网络上,而且她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等一系列的隐私信息,都一起公之于网上,而且冠之以“泼妇”“母老虎”等负面评价。杜女士向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严重侵犯了杜女士的隐私权,而且在不了解内情和真相的情况下,对她个人作出极为负面的评价,同样是对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最终,判决被告不但要向原告杜女士赔礼道歉,支付因为官司产生的相关费用,而且还要作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起由网友“随手拍”引发的官司,无疑是一堂普法课,告诉我们在人人手握麦克风和摄像机的网络时代,切莫把网络当成法外之地。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杜女士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值得学习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我们呼吁广大网民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打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1898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