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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帮老板代签《授权委托书》,法院罚款1000元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决定书》,以案外人张某和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交虚假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李某罚款5000元,对张某罚款1000元。李某和张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具《悔过书》,缴清了罚款。

  李某是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公司的财务人员。

  2020年上半年,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两次贷款600余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罚息、律师费等事宜。合同还约定,李某及其妻子王某以个人名义为建材公司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建材公司仅归还了小部分款项,大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归还。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还清全部欠款,李某和王某夫妇俩为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启动庭前调解程序。银行代理律师、被告李某如约来到法院参加调解。王某没来法院。李某说,妻子有事不能来法院,委托丈夫李某全权处理,并提交了王某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主持庭前调解的法官助理李驰康认真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拨通当事人王某的电话,问其知不知道银行起诉还贷一事,是否委托了李某全权处理调解事宜。电话那头的王某大为惊讶,表示不知道银行要打官司,也没有签署《授权委托书》给李某。

  李驰康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当即按下电话录音键,打开免提,要求李某当场解释清楚。李某说,因为借款是公司行为,被银行起诉到法院不好意思,所以不想让老婆知道这个事;为了图方便,就叫建材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某代王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个名。

  李驰康随即要求李某通知张某到法院说明情况。不久张某来到法院,表示李某所说属实,《授权委托书》上王某的名字是他应李某的要求签的,以为就是帮老板一个小忙而已。

  事情原委水落石出。李驰康继续组织调解工作。经反复做工作,促成银行与建材公司、李某达成全面的还款协议,最后指导远在四川的王某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署调解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法院认为,张某配合李某出具伪造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侵犯了公民人格权益,违反了民法诚信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虽然因办案人员识破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遂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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