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2-08-18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22年7月2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是某石料厂的投资人,该石料厂取得露天开采片麻岩的采矿许可证。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露天开采放炮作业方式在某某村石板河开采加工片麻岩石料,非法占用农用地共39.7485亩,其中耕地13.8585亩,林地25.89亩,林地被占用破坏区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种植条件和林木生长条件严重损坏。赵某某曾向行政机关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在本案提起公诉前,经行政机关修复,被破坏的涉案林地已基本恢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某破坏农用地导致的损失碳储量为168.224tC,损失碳汇价值为10345.77元,其中破坏林地损失碳储量136.053tC,损失碳汇价值为8367.20元;破坏耕地损失碳储量27.271tC,损失碳汇价值为1978.57元。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公告程序,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赵某某依法赔偿破坏林地损失碳汇价值共计8367.2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西铁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25.89亩开采加工片麻岩石料,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涉案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缴纳破坏耕地损失碳汇价值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赵某某破坏林地的行为造成了碳汇价值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故法院判决赵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破坏林地损失碳汇价值8367.20元,并就其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赵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示其已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主动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义务,并在诉讼中自愿缴纳了破坏耕地损失碳汇价值1978.57元。

  该案中农用地碳汇价值损失系因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导致涉案林地受到损害,从其破坏林地之日起至涉案林地修复完成期间的碳汇价值损失,该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86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