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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 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现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开始大量翻修、新建住房,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都是由乡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承担,他们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施简陋、缺乏监督管理,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那要是出了安全事故,谁负责呢?来看湘潭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因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从事零星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2020年3月,李某承接了周某位于湘潭县杨嘉桥镇的自住房建房项目,并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约定李某以纯包工的形式承建,周某支付800元安全保险费后,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承接建房项目后,雇请陈某在该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陈某具体的工作内容听从李某的指示和安排,房屋建成后,李某应向陈某一次性结清工钱。

  2020年5月31日上午,李某要求陈某去拆屋垛模,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料屋垛模上混凝土侧翻划过陈某的右侧身体,导致陈某右前臂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462 923.55元。陈某将李某、周某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周某辩称:我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安全保险费用,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负责,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李某辩称:我与周某签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陈某是做泥工的,对拆模工作没有经验,自身没有尽到谨慎、安全义务。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协议约定,周某农村房屋建设由被告李某来完成,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系涉案房的房主,对于李某而言,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李某接到该劳务工程后,雇陈某等人一起来完成,故陈某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未尽注意安全施工义务,且明知陈某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没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一再要求陈某临时去拆屋垛模,导致陈某受伤,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周某的农村低层建房,虽然没有规定承揽方一定要有资质。但是,周某存在选用过失,将工程发包给毫无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忽视对陈某安全保障的监督,是造成陈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周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陈某明知自己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未有拆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按李某的要求拆除屋垛模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即277 754.13元(462 923.55元×60%);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即92 584.71元;陈某自行承担事故的20%责任。对于周某辩称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安全保险费,一切安全事故应由李某承担的问题,因该约定免除了周某的责任,加重了李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承建,并且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简单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就无须考虑施工单位有没有资质的问题,若发生受伤事件,很可能会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承建方,应当保障施工环境安全,及时检查施工所用的工具,对有技术操作要求的工具,应调查核实使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应尽量为自己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应当与雇佣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方法,责任的承担等等。同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3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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