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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上门解民忧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长春经开法院立足工作实际,聚焦群众切实需求,着力搭建为民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司法执法各个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5月12日,兴隆法庭法官一行人来到当事人家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外人谢某未婚,无子女,一直与外甥徐某夫妇共同生活。谢某原房屋拆迁后,回迁取得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陶瓷小区房屋一套。2018年1月3日,谢某与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约定:由徐某负责谢某的生养死葬;另谢某大小便不能自理,双方同意将谢某送往养老院照顾,费用由徐某负担;待谢某死亡后,其回迁房屋归徐某所有。养老院负责人及徐某的朋友作为见证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2018年3月16日,谢某死亡。经养老院证实,徐某一直交纳养老院费用,并每周末带水果探望谢某并与其聊天,谢某生病,徐某也及时将谢某送院治疗,谢某的丧葬事宜也是由徐某夫妇处理的。当年寇某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寇某于当日便给付全部房款23万元,徐某夫妇也于当日交付房屋,但由于当时案涉房屋不能办理产权,所以寇某在未办理产权的情况下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现案涉回迁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产权,但房屋被拆迁人谢某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受益人徐某都已去世。办理房屋产权相关部门要求双方通过公证或到法院确认权利人后方可配合办理更名落户事宜,但公证部门对此种情况不予办理公证。因此,寇某诉至法院,请求帮助。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原、被告均居住在兴隆山镇陶瓷小区,为切实深入基层,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法官一行人来到案涉房屋。通过交谈,发现双方对此案虽无争议,但涉及房屋回迁、遗赠抚养、房屋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当事人对于如何理清这些关系、顺利办理产权过户存在疑惑。主审法官对双方的疑惑进行了解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更名的前提是徐某对案涉房屋要取得处分权,而徐某取得案涉房屋处分权是通过谢某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获得的。首先要确认遗赠抚养协议系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达且徐某对谢某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经主审法官核实,徐某符合获得房屋处分权的条件。

  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2018年7月1日徐某夫妇与寇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案外人谢某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陶瓷小区的房屋(具体房屋信息以相关部门登记为准)归寇某所有;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寇某负担。?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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