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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误食清洁剂老人身亡,家属状告养老院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内误食清洁剂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老人亲属与养老院对簿公堂。近日,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市民王某与一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母亲赵老太接受该机构养老看护服务。后赵老太因患有小脑萎缩,护理级别由三级提升为一级。某天上午,王某接到养老院护理员电话,称赵老太误服清洁剂,当日上午已送至医院抢救。5天后,赵老太因吸入性肺炎死亡。王某遂将养老院告至法庭请求多项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赵老太误服清洁剂,且被告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延误宝贵的救治时间,致使赵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认为,养老院已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某要求自行就医,并表示不需要120急救车。被告已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未尽到看护责任的情形;此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说明为“吸入性肺炎”,而不是中毒导致死亡,与在被告处误服“清洁剂”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赵老太住院病历中的记载及派出所的笔录和相关物证照片,确认赵老太误服的为清洁剂。被告主张赵老太的死亡与在养老院误服“清洁剂”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赵老太患有小脑萎缩病史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此前即有险些误服消毒液的情况发生,被告对此未引起重视,未尽到看护职责,致使赵老太误服清洁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赵老太在住院抢救期间,医疗机构已明确告知原告将毒物送检上级医院进行分析化验,因原告拒绝送检,致使医院无法进行针对性救治,原告对赵老太的死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赵老太患有小脑萎缩多年,但王某从未告知。双方签订的一级护理协议,并未针对小脑萎缩患者制定。其隐瞒病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当中,天津三中院民三庭的法官意识到,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人们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以及养老纠纷的特殊性。本着彻底化解、司法为民原则,根据双方的意愿,当值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厘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化解双方的心结,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养老院一次性给付18万元赔偿,双方圆满和解,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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