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时间:2022-07-16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在经营的酒楼内组织民间“标会”。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因经营不善无法垫付相应会金、利息等原因,导致民间“标会”无法维系,后二被告人将结欠的会费以“借条”的形式写给各参与标会会员。
经查,自2009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向26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387600元,至案发已还各标会会员共计540880元,仍造成标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18467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8760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6720元,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返还给各存款对象。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34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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