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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婴儿被父亲掌掴致死,法院判了!

时间:2022-07-05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父母殴打导致孩子伤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亲为制止孩子哭闹失手将孩子打死的惨剧。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因事外出,独留被告人张某一人在家照看年仅四个月的儿子,因其子一直哭闹不停,为制止其哭闹,被告人张某用右手举过头顶使劲连续扇了孩子左边脸部两下,又用右手捂住其嘴部,当孩子不哭后将手松开,片刻之后孩子继续哭闹,被告人张某又用右手捂住孩子的嘴部,松手之后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四肢开始僵硬。被告人张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其子经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以案释法

  

  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中包括造成轻伤、重伤和死亡的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险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的主观心态是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主观究竟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还是没有预见的过失?

  首先,被告人张某经鉴定精神正常,案发时已年满30岁,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判断能力,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次,只有四个月大的被害人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抗击打能力;最后,被告人张某的掌掴行为力度很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颅内出血。所以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掌掴行为会对一个四个月大的婴儿产生伤害,仍然大力打击婴儿脸部,放任危害结果的出现,造成幼小的被害人因颅内出血引发死亡。因此,该行为属于故意(间接)伤害行为。

  “为人父母天下至善”,对待孩子最善良的应该是自己的父母,被告人张某却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多次情绪冲动采取措施不当,不计后果的掌掴孩子脸部致其死亡,此种违背人伦的行为应依法严惩。考虑到其事发后主动拨打120送医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其妻子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育讲方法,暴力不可取。”对于子女的养育应该持有正确的方法,虽然养育孩子不是一丝不苟、严丝合缝的科研项目,但却是一项需要尊重客观规律,讲究策略、方式和感情的“人文教育”。而所谓的“棍棒教育”、“棍棒底下出孝子”之类的教育理念忽视和漠视孩子的身心健康,是绝不可取的。更不要说对只有四个月大的婴儿通过暴力来制止哭闹,最后只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一生的伤痛。

  此案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希望家长朋友们,尤其是初为父母的年轻家长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仅要保护他们免受外来危险的伤害,更要杜绝自己造成的“亲子伤害”!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745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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