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法院:纵容朋友无证驾车 法院判决同担责
时间:2022-06-30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小伙租来车辆,驾驶途中,朋友趁其上厕所间隙坐上驾驶座,无证驾驶机动车,最终导致车祸。5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五里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纵容他人无证驾驶的小伙与无证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李勇、被告陈海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李勇在租车公司租了辆汽车,驾驶途中,因内急将车停靠于路旁,待上完厕所回来后,发现朋友陈海已从副驾驶挪到驾驶位,以“会开车”为由要求自行驾驶,随即将车开走,谁料其后车辆不慎撞上人行道上的花坛而侧翻,导致该车辆、绿化带树木、交通标识牌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海系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产生的上述相关损失由李勇先行垫付。遂李勇依法向汉滨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诉请陈海支付其全部垫付资金。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勇作为车辆承租人和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负有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陈海提出驾驶请求的时候,李勇在未核实陈海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仍纵容陈海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李勇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认定该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近年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屡禁不止,仍有少数人抱侥幸心理。法官奉劝各位,莫做违法之事,否则必受法律严惩。结合本案,广大车主需要注意:无证的人一时兴起,有证的你要头脑清晰,朋友间借车在所难免,确认有无证照是关键,否则无证驾驶生事端,你自己还需把责任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0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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