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大通过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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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确保渠道安全畅通
3月30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截止到2019年年底,我省快递业务量达7.95亿件,同比增长21.65%,是2011年的12.9倍。快递业务收入103.87亿元,同比增长18.07%,是2011年的6.9倍。但是,随着快递业的发展,出现了县级层面监管不到位,快递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快递专用交通工具不规范等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2012年和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并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快递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决定》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快递业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重点破解近年来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依法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决定》共十五条,对省级以下特别是县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职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的义务责任、规范快递专用交通工具并给予通行便利等方面作出规定。
《决定》明确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协助邮政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快递业的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应当承担的支出责任和在科技投入、绿色发展等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决定》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责任;规定了对快递专用交通工具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实施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并给予通行便利;规定了机关、企业事业、学校以及社区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采取签订合同、协商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决定》还规定了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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