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新修订出台《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办法》
时间:2021-11-06 作者: 来源:
为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监督和检查,促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民警依法履职能力。2021年10月25日,中共贵州省司法厅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施行的《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黔司通〔2019〕41号)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规定》,也是落实省编委办对机构编制条条干预问题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更是建章立制补足警务督察制度不完善短板的具体举措。
《办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警务督察的机构和人员,解决用什么督察的问题;二是明确警务督察的内容和程序,解决督察什么及如何督察的问题;三是明确警务督察的工作方式和要求,解决督察运行的问题;四是明确警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解决督察权限及结果运用的问题;五是明确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及格式文书,解决督察工作规范问题。主要作用是:一是实现了以变应变、以动制动、拓宽了监督层面、扩大了监督权限,完成了监督方式的转变,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监督滞后、监督无力的突出的问题;二是实现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监督工作前移,防止和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实现由警风警纪督察转向全方位警务督察,所有人民警察都置于更直接、更深入、更及时、更时效、更具权威的监督之下;四是实现由单纯惩戒向全面履行监督、查纠、服务、保护等职能转变,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惩戒少数,教育多数,增强其法治观、纪律性和执行力,推动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办法》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突出政治忠诚、突出表率作用、突出建章立制,确保制度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用制度把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这将为推动全省监所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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