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恶意欠薪犯罪获刑
时间:2021-11-06 作者: 来源:
安徽法院网讯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生活中总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资。近日,定远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7 年 11 月 2 日,被告人丁某某从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滁州项目部处承接了安徽移动2017-2019年度滁州区域(定远)有线宽带和政企接入工程项目,工程期限为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滁州项目部共向被告人丁某某支付了126万余元工程款,但被告人丁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截至2019年1月底,仍拖欠工人杜某某、鲍某某等20人工资款共计22万余元。
2019年5月10日,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杜某某、鲍某某等人投诉后,向被告人丁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发放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其仍未支付。2019年12月4日,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立案后,成功将其抓捕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于2020年1月22日付清了拖欠工人的工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在已结算得工程款的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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