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促被告人认罪认罚又认赔
时间:2021-09-29 作者: 来源:
青岛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两个部门就刘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联合听证会。
【案情介绍】
2019年底,方某雇用刘某、张某,分别驾驶渔船从山东省荣成市某码头出发,出海赴渔区捕捞作业,共捕捞鳀鱼2.7万多公斤。经渔政执法部门鉴定,刘某、张某使用的捕鱼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鳀鱼的市价为2.9万余元。
青岛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刘某等3人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涉案非法捕捞行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1月,公益诉讼检察官依法立案审查,认为刘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不大,如果委托鉴定机构对公益损害进行鉴定,费用较高,由被告人承担的话负担过重,最终决定听取专家意见。专家认为,鳀鱼是黄渤海水域生态系统的关键类群,鳀鱼数量减少或时空分布的变动会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因此推荐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渔业生态资源。因为鳀鱼尚无商业鱼苗,专家综合考虑该鱼种在食物网中的等级、经济价值、已有增殖放流工作的海域后,建议选取许氏平鲉鱼苗作为替代放流种,需放流37万余尾许氏平鲉鱼苗来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就该案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刘某、张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接受劳务的船主方某一人承担;有的认为,刘某、张某和方某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承办人遂对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行了检索。最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应由3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月25日,青岛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月14日,青岛市检察院就案件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组织公开听证,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相关专家就其出具的专家意见作出说明。会后,该院与刘某等3人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刘某等3人同意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万余尾(包括专家意见中确定的生态修复需要增殖放流的鱼苗数量及十分之一的惩罚性赔偿);与有资质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订购合同,缴纳30万元作为购买鱼苗的尾款保证金,增殖放流验收通过后予以退还。同时,刘某等3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开庭审理后,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了审查,认为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对该协议进行公告。5月28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对刘某等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阶段,青岛市检察院基于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日照等胶东五市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威海市检察院、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荣成市检察院进行沟通,对许氏平鲉鱼苗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生产环境等进行了监督确认,委托当地检察机关对育苗过程进行实时监督。育苗结束后,青岛市检察院与当地检察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共同对鱼苗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在威海市相关海域进行了增殖放流。
(记者郭树合)
【评析】在该案办理中,检察官充分发挥检察智慧提高办案质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是用好专家“外脑”。青岛市检察机关建立了涵盖法律、经济、金融、知识产权、环保、税务、破产、司法鉴定等众多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办理刘某等3人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官通过咨询专家意见,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保障了科学修复。
二是做好案例检索。办案检察官对违法行为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产生争议,后通过主动检索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最终理解并确定了类似违法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三是组织公开听证。为更好地实现刑事制裁与公益诉讼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成效,检察官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诉讼民事责任认赔工作相结合,通过公开听证方式,确定被告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综合认定其悔改表现,并在量刑建议时予以考虑。最终通过听证,被告人自愿以增殖放流形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是跨区域协作。青岛市检察院启动胶东五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确保了增殖放流的全流程全节点监督,实现了跨地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协助配合。
(点评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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