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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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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防疫过程中执法简单粗暴、肢体冲突如何追究责任?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如是说

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过程中出现执法简单粗暴问题,比如有防疫人员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肢体冲突,引发舆论关注。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如何追究相关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告诉记者: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严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扩散,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和人性化、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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