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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悔悟 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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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毅

近日,报道了湖南省衡阳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运文的违纪违法事实。刘运文第一次受贿20万元现金后,心中忐忑不安,2个月后将赃款退回;随后又收受数笔贿款,看到身边有领导干部“出事”,再次退赃;接着,又以打牌为借口收受贿款,在看到行贿人被监察机关调查时,第三次退赃并与行贿人串供。

反复收钱与退赃过程,说明了刘运文的贪腐逻辑:收受钱款后虽然违纪了,但是只要把钱退了,不让组织找到证据,一切都“复原”了,身上就没有“污点”了。事实是这样吗?当手伸出去的一刹那,贪欲已不可收回,公权力的廉洁性已被玷污,公职人员的白袍上已被点墨。我们要看清楚,刘运文的退赃行为,并不是幡然悔悟后的退赃,而是自作聪明以投机取巧方式躲避组织审查的退赃,既反映出他对违纪后果的清晰认识与恐惧,更反映出他妄图钻空子,“洗白”自己违纪行为的目的。

退赃行为,本身是检验违纪违法者痛改前非、真心悔悟的方式,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定罪处罚的条件,但绝对不是向组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躲避组织审查的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纪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情况,作出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规定。刑法中对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由此可见,不论党纪或是国法,凡是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款,都是以主动坦白、真心悔悟、痛改前非为前提的。

事实证明,违纪违法之后,有且只有向组织坦白这一条正路可以走,妄图钻纪法漏洞,动歪脑筋,搞小聪明,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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