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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一男子获刑

时间:2021-09-07   作者:   来源: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黟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2月,刘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网友陈某(另案处理)所发招聘广告,即与陈某联系,陈某让其到重庆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每日工资500元,包吃住,并报销来去路费。刘某明知是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于同年3月1日携带自己十余张银行卡赶至重庆。在当地酒店内,刘某与陈某会合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绑定手机及自己的微信账号提供给陈某,由陈某等人持其手机操作为他人转账结算等,刘某则在酒店房间等候,在转账时提供扫脸验证,按每天500元获取非法报酬,一直持续作案至3月5日,非法获利2500元。期间,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7个(5张银行卡和2张虚拟银行卡)及微信账号,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结算金额共计663500元。其中,经查明有蒋某等被电信网络诈骗7起案件的被诈骗款中一部分,经刘某提供的账户过账结算,结算金额共计2634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据此,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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