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热点专题 > 正文

【今晚报】创新司法实践 护航生态环境

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12月10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某某、于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被告人石某某、于某某二人为非法牟利,共谋雇用于某某、魏某某等六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在滨海新区黄港水库一库非法捕捞银鱼共4044公斤。此外,石某某还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江区以“电捕鱼禁捕工具”捕获鲤鱼共2200余公斤、白鱼8公斤。宁河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与乡镇相关负责同志及群众代表现场观摩旁听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对8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

  “因为自己法治意识的淡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多名被告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6个月至两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17.6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一些旁听人员表示,近距离旁听法院开庭全过程受益匪浅,不仅发现了环境资源管理中的问题短板,同时也对审判过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对今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未来将进一步强化职责履行,以实际行动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据介绍,近年来,宁河区坚持“生态立区”,宁河区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成立了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该法庭以法治之为护航宁河区和本市的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惩处了一批非法捕捞、盗猎的犯罪分子。以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为契机,宁河区人民法院将该法庭打造成“生态共享法庭”,将司法护绿融入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生态共享法庭”是宁河区人民法院在创建环境资源法庭过程中的创新举措,此次审理是“生态共享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生动体现。近年来,宁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以七里海湿地为中心,蓟运河、潮白新河、永定新河、还乡新河、北京排污河五河共治的环境资源治理新局面,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为打造“大水大绿大美”的生态宁河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669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