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讯 > 正文

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 澄迈一男子获刑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涯法律网  

  近日,澄迈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5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海口市某酒吧贩卖一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给杨某,获利1500元。同日,王某在海口市某咖啡馆贩卖两枚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给杨某,双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处扣押到3枚电子烟弹。经称量,扣押的3个毒品疑似物净重3.19克,经鉴定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澄迈法院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据介绍,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贩卖依托咪酯就是贩毒。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jicengfayuan/show-3355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