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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调 两案结 ——宁德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商事案件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义务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案涉甲公司股东与乙公司的责任纠纷,还解决了邵武市人民法院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执行案件,切实做到“一案调,两案结”。

  据悉,美国某公司与我国甲公司、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美国某公司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予以认可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南平中院裁定认可和执行港仲裁决后,指定邵武法院执行。因甲公司资不抵债自行清算,无力偿还美国某公司仲裁债务,美国某公司遂以甲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当减资、资本显著不足、不当解散清算、占有和使用公司财产、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为由,向宁德中院对甲公司股东及关联交易方乙公司提起诉讼。

  “从美国某公司诉讼理由看,其诉讼依据在于公司人格否认,这涉及公司股东及关联公司的责任问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案情纷繁复杂,需审查的证据时间跨度长。为厘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遂根据美国某公司的申请,责令甲公司提交历年财务材料及转账记录,并由此发现甲公司与其股东、乙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款项往来异常情况。

  案件的审查有了突破性进展,但如何才能实现案结事了?考虑到企业涉外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承办法官定下一揽子解决两案件的方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该案的调解工作难度大,不仅涉及调解金额,还涉及调解后跨境履行的可操作性,包括汇率与税款的承担、跨境汇款方式的选择、汇款手续的办理、原保全财产的解封比例等一系列问题。”承办法官介绍。

  经过与双方多轮沟通,承办法官最终就上述问题与当事公司敲定了解决方案。随后,又联系邵武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沟通案件执行完毕所需手续。

  在近2个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为平衡当事双方利益,数次易稿调解协议,最终于日前定稿。宁德中院根据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后,第一时间向邵武法院送交调解书,作为执行案件结案的依据。同时,为确保义务方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宁德中院向代办银行出具协助执行手续,最终促成义务方按期全部履行两期款项,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8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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