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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法律咨询公司还恶意欠薪、强占房屋,真“刑”!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

  刘某系常熟市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至2024年间,常熟市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判决刘某向多个金融机构归还借款合计人民币324万余元,其中3件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2023年6月,常熟某街道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刘某经营的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于是该局通过现场张贴、短信通知方式向刘某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电话通知刘某至该局处理。刘某接到通知后不仅未按期改正,还拒接电话,玩起了“人间蒸发”,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综合执法局遂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共需向13位职工发放工资19万余元,后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能执行到位。

  刘某不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其个人名下金融借款案件也是“花样百出”抗拒执行。法院出具拍卖裁定后,刘某等人向法院邮寄材料,虚构其名下不动产存在长期租赁,以此阻碍执行。法院出具涤除租赁裁定后,刘某又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重新评估但拒不缴纳评估费用等方式拖延、阻碍执行。法院对刘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强制换锁、张贴封条后,刘某忽然从外地回到常熟,撕毁封条,请锁匠开锁后非法占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刘某作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理应带头尊法守法。遗憾的是,其不仅没有用掌握的法律知识走正道,维护法律的权威,反而千方百计地阻碍、抗拒执行,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企业经营要经历市场的考验,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困难、挫折,对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司法机关要保有必要的司法善意。但像刘某这种故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设置虚假租赁、强占拍卖房屋等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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