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联合调解助企“轻装上阵”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近日,在南通、如皋两级法院联合调解下,一起长达三年的涉企纠纷跑到了“终点”,双方当事人在如皋法院白蒲法庭签订调解协议,原告补偿被告厂房等费用250万元,被告将案涉土地、地上附属物等返还给原告。
本案原、被告为东西相邻的两家企业。2006年,原告向政府购置土地30亩,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实际使用时,30亩土地被围墙隔成两个部分,东侧26亩由原告使用,西侧4亩由被告使用。被告称,原告购买土地时,支付给原告22万元,土地转让款已全部付清。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2万元的支付凭证以及每年与原告结算的税费分担记录。双方均未提交关于案涉4亩土地权属约定的书面合同。
2021年,原告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变更为李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4亩土地。“股权变更时,支付的对价就是按照30亩土地来计算的,这4亩土地我方肯定要收回。”原告企业负责人李某表示。
自2021年起,原告先后以租赁合同、排除妨碍等理由多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法律关系不明等原因撤回起诉。今年上半年,原告以返还原物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双方关于案涉4亩土地无书面约定,被告在案涉土地上盖有厂房,双方两次申请评估,厂房价格在200万元左右。若返还土地原告不同意支付厂房费用。若不返还,双方就案涉土地价格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时双方毫不退让。”白蒲法庭承办法官沈飞宇介绍。
多次协调无果,法庭依法审理后,结合法庭调查的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案涉土地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原告在2021年股权变更前,默认被告无偿使用案涉土地十多年,且被告曾于案涉土地购买之初向原告支付22万元,并承担案涉土地税费。原告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或其他法律关系。由此推定被告占有争议土地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为有权占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为促进纠纷实质化解,避免矛盾扩大,二审法官来到白蒲法庭,与沈飞宇共同组织双方调解。两级法院的法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进行释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利益平衡点,避免纠纷持续不断给双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综合评判得失后,双方就案涉土地归属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截至发稿时,两家企业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轻装上阵”投入新的生产经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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