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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孩子在淘气堡玩耍时受伤 谁之过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身边的件件小案,蕴藏着深刻道理,听法官解析身边案例,让法律融入百姓生活、

      “法在身边”专栏,让身边“小案”成为你的专属“法律课堂”。

      案件回顾

      2岁的蔓蔓(化名)在淘气堡玩蹦床时意外受伤,心急如焚的父亲立刻请求商家一同带孩子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让所有人揪心,蔓蔓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发之后,商家主动承担了门诊检查费用,并且向蔓蔓父亲转账一千元作为营养费,总计支出两千多元。然而,蔓蔓回到家后,父母望着受伤的孩子心痛不已,将淘气堡经营者诉讼至法院。

      孩子父母认为:

      商家虽然配备了安全员在淘气堡内负责安全保障,但安全员并未及时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自己女儿受伤,商家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刻与法院取得联系。他们表示,对于孩子受伤他们十分痛心,但此次事故的责任不在淘气堡。

      商家认为:他们不仅支付了孩子的检查费用,还为孩子办理了会员卡,自身已经履行了相关责任,这次事故是由于家长疏忽照看所导致的,因此责任不应由他们承担。商家委托代理人着重强调,淘气堡有明确规定,孩子玩耍时需要家长陪同,事发时,家长并未在淘气堡内看护,而是在休息区玩手机,故家长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在庭前,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法律释明、案情分析、教育引导等角度切入,向双方释明淘气堡作为开放的游乐场所理应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保护设施,儿童在淘气堡玩蹦床时相互玩闹推搡受伤,淘气堡商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儿童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儿童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危险行为进行提示、制止,家长未履行上述职责,对儿童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方再次向原告给付2千余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法官

      淘气堡作为面向儿童开放的游乐场所,商家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从场所设施角度来看,商家应当确保淘气堡内的游乐设施在设计、安装、维护等各个环节都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其次,人员管理和警示义务也是商家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淘气堡内通常有较多儿童同时游玩,商家有责任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并制止儿童之间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如:过度推搡、攀爬禁止攀爬的区域等。对于一些具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或游玩方式,商家应以明显且易于理解的方式设置警示标识。如:对于年龄限制区域、有一定难度或危险系数的游乐设施,都应有明确的提示。若商家未能履行这些人员管理和警示义务,致使孩子因可预见且可避免的危险而受伤,商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监护人的责任。淘气堡玩闹的孩子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时刻关注、谨慎看护,对做出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或进行必要帮扶。

      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商场允许家长陪同孩子进入,方便照料。且从监控视频中可见,事发时,家长未在园内看护或加以安全提醒,故其亦存在过错。

      法院在判断淘气堡商家是否对孩子受伤负责时,需要全面审查商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监护人的监护情况,依据法律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以实现公正的裁决,既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商业经营的合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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