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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务必防范这六大借贷风险!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口头约定

  现金交付

  “押”了房产证就算“抵押”了

  这些场景是否觉得“似曾相识”

  又隐隐觉得哪里“不对劲儿”?

  先来看看王大爷和张大爷的故事

  再来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

  以后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六大风险

  咱们老年朋友们就能“明明白白”避开了!

  

  

  

  法官提醒

  口说无凭。王大爷碍于情面不要求张大爷出具借条,存在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风险。

  出借款项应留存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最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后续维权)、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法官提醒

  给钱方式要慎重,现金交付难以“留痕”。王大爷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款项,可能陷入关于款项来源及支付举证困境。

  款项交付应尽量采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能证明支付情况的方式。若因特殊情况只能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法官提醒

  王大爷为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未要求他人共同出具债权凭证,只能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无偿帮别人借款通常发生在“熟人圈”。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一旦用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损害的就是借款人的利益。一定要记住,谁用谁借,谁借谁还。

  

  

  

  法官提醒

  王大爷虽拿着张大爷的房产证,但双方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出借人接受担保应审慎核实,妥善设定。提供保证的,需要保证人书面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提供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提供质押的,应移交质物。

  

  

  

  

  法官提醒

  王大爷为赚取利息将银行所贷款项出借给张大爷,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出借人应当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王大爷在借款后长达十余年未主张债权,张大爷主张时效已过,王大爷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提醒像王大爷这样的债权人,可以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录音,短信,微信,通话记录,快递面单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也可以让张大爷重新出具借条或是还款计划,以延长诉讼时效,避免债权受损。

  

  

  最后,奉上民间借贷

  风险提示口诀一则

  希望

  每一位老年人都能

  在司法的有力保护下

  安享晚年

  乐享晚年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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