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被告人代某某、沈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某(女,16周岁)与被害人(女,14周岁)因在某软件平台发布评论而产生矛盾,双方纠集多名人员约定在某网吧进行斗殴,被告人代某某纠集被告人沈某(男,16周岁)并让其提供刀具。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腹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组织、参与殴斗,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有未成年人、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首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与他人相处中逞强好胜,极易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
经社会调查发现,二被告人为在校学生,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宣判后,合议庭向二被告人及其家长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要求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用正确理念、方法和行动帮助未成年子女重塑健全人格、优秀品行和良好行为习惯。目前,二被告人已回到学校读书,父母子女关系重新构建,家庭状况良好。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3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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