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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安全驾车需牢记 超限超载“驶”不得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闫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老马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老马重伤,两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闫某在第一时间报了警,并拨打120以最快的速度将老马送进医院救治,老马受伤构成二级重伤。经交通部门认定,闫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闫某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的行为也得到了老马及家人的谅解,由于闫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量刑。闫某在庭上诚恳地对法官说,对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很后悔,该赔偿的会积极赔偿,该承担的责任也一定会承担。

      法官提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大型车或是小型车,请司机师傅一定安全驾驶,不可超载也不可超速,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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