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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花呗”借款后再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愈发迫切,相比较银行等传统借贷机构,新兴的“花呗”等借款平台具有申请门槛低,放款快速等特点,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很多人会先在平台贷款再转借他人,这种行为合法吗?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基本案情: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12月起,被告陈某向原告顾某借款,因原告本人出借能力有限,双方约定用原告的“花呗”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呗”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陈某还款至2022 年1月后再未还款。2022 年3月,原、被告经结算,由被告陈某向原告顾某分别出具借款16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于同年年底结清。此后双方未再发生借款、还款往来。因被告陈某未能依约还款,“花呗”平台向原告多次催要,原告顾某归还了“花呗”平台借款及利息合计18000元。归还借款后,原告顾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呗”系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产品,依托支付宝平台运行。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消费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用原告的“花呗”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呗”归还借款本息,实质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其主张的利息实际上是将其支付给“花呗”平台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因其对借款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其偿还给“花呗”平台借款总额与被告需返还款项之间的差额损失应自行承担。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16000元,对于利息部分2000元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基于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规避了金融机构的监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当予以制止。在此提醒大家,借款的资金必须是自身的合法资金,日常生活中在花呗等金融平台借款后再转借他人的行为,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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