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北人民法院:情侣分手后 恋爱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的钱 可以要求返还吗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一方给另一方转账、买礼物以表爱意或以示帮助十分常见,但一旦分了手这钱、这礼物怎么算,给出去的钱想要回可以吗?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是我当初太冲动了,说话难听了......”
“不光是你的错,我也有问题......”
说话的这两位当事人,是前不久因为转账产生纠纷的情侣。
“我俩刚在一起的时候,感情特别好,但是日子久了,她总跟我发脾气,而且总是让我给买各种东西,这几年花了我好几万了,这谁能受得了。”赵先生不满地说道。
“什么叫我总让你给我买,那不都是你自愿的吗?”刘女士反驳道。
原来,赵先生和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相处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发展成恋人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赵先生陆续通过某宝、某信为刘女士转账多笔,并购买化妆品及其他礼品,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双方感情破裂,刘女士提出分手,赵先生想要回转给刘女士的钱款。
接案后,法官为避免昔日恋人对簿公堂矛盾激化,同时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决定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仔细分析了二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信息,厘清了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后,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耐心地与双方进行沟通。
从法律层面,法官向二人释明了赠与与借款的区别,详细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即赵先生的每笔转账虽金额不大,但短期内转账次数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合理范畴,而且超出了赵先生的日常消费能力,结合二人的相关聊天记录,认定有部分款项不属于赠与。从情理方面,法官劝导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理性放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女士向赵先生返还了部分钱款,赵先生表示认可。两个因钱财恶语相向的昔日恋人,平心静气地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了矛盾。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无偿的赠与,也可能是有偿的借款。如何认定恋爱期间各类转账的性质呢?如果一方主张转账的款项是借款,但由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对方未出具借条,那么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庭审的情况等相关证据审查双方就该笔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果查实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借款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根据证据足以推定转账方的真实意图为赠予,比如在特定节日的具有明显表达情感的转账,或在交往过程中有如“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如果不是数额过高,则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即使日后双方分手,付款方亦无权要求接受方返还。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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