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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民生丨房屋漏水引纷争 上门调解解民忧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在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康某与毛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相处20余年感情一直很好。今年7月,康某发现家中厨房漏水,导致棚上的扣板直接脱落后找到毛某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康某遂向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案后,发现原告康某的起诉金额只有700元,判断原、被告双方可能就是在置一口气。于是,在开庭前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踏查,在原告家中法官发现漏水处已经不再漏水,原本的扣板已经全部更换。经询问,法官了解到,漏水情况存在很长时间,在雨季尤为严重,甚至导致扣板脱落。

  法官又来到了楼上被告的家中,在被告家中没有发现屋内有漏水点,导致漏水的原因可能是外墙体渗水。双方之前也有过沟通,被告认为是外墙体渗水造成的,跟自己并没有关系,而原告则认为就是楼上漏水才导致家中屋顶渗水,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所在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案件如果开庭审理,就需要走相应的司法鉴定程序,找出具体的漏水点和漏水的具体原因,而鉴定费用远远超过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这样非但不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还会将案情复杂化。

  于是,法官就地对双方进行调解,可是双方当事人谁都不肯退步,第一次调解工作没能顺利进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可能都在气头上又碍于面子,几天后再一次来到双方家中进行调解,法官考虑原、被告年岁较大,有年轻人的加入可能会调解得更加顺利,这一次法官联系了原告的儿子一同参加。

  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讲清了处理案件的利害关系和邻里和睦之道。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的损失由被告承担一半,而被告方修复漏水点时原告也会提供帮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既有利于家庭幸福,又有利于社会稳定。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积极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为百姓提供有温度的司法服务。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45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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